关键词 盗窃铁路钢轨/罚金/执行
执行要点
综合审判庭移送执行姜利军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7103刑初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
基本案情
姜利军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铁路废旧钢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姜利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处罚金38000元,于2020年12月25日由向本院综合审判庭移送执行罚金。
执行结果
通过执行法官们不懈努力、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被执行人姜某翻然悔悟,对自己此次的行为深感愧悔,表示愿意主动履行所欠执行罚金,2020年12月28日,案件顺利执结。
推荐理由
相比普通执行案件,财产刑执行案件具有特殊性,被执行人多在监狱服刑,存在被执行人难找,履行意愿低、履行能力弱、财产线索难找等。导致一些财产刑判决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损害了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影响了国家刑罚权的实现。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执行局积极响应上级法院关于刑事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部署要求,深入研究刑事财产刑执行工作特点和规律,对于财产刑数额不大、判处缓刑的被执行人耐心劝导,敦促其主动履行;对于不积极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在充分运用失信惩戒等强制执行措施的同时,对其财产进行全面调查,并及时采取控制和处置措施,保障各个流程节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审判人员:滕建民)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22 17: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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