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环境污染 大气污染 硫酸泄露
【改革情况】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提升案件专业化审判水平,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通化铁路运输法院自2022年9月26日正式接受环境资源类案件, 管辖吉林省通化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其他公益诉讼案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2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确定计算。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位于二道江区二道江乡样子沟村的展维公司发生硫酸泄露事件,事发当时田玉杰正在自己经营的距离事发地约4.8公里的二道江区山上转盘小贵州烧烤店上班,闻到不正常气味,嗓子产生严重不适,出现咳嗽、流鼻涕、头晕等症状。田玉杰于6月18日至21日到通化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用2,172.08元;后因其到通化市生态环境局二道江区分局反映由于受硫酸雾影响身体出现不适症状,经协调由二道江区卫健局安排于6月21日至11月30日在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医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用21,301.87元,因其本人未支付没有列入此次赔偿损失范围;在此期间,又于8月份、11月份自行到和龙市中医院门诊进行治疗,发生治疗费用10,960.8元、住宿费用3800元、交通费用275元,共计15,035.8元;于2019年7月1日及2020年9月23日到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做两次CT检查,发生检查费用892.7元,交通费130元;于2021年4月27日至5月2日到通化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医疗费由所在社区承担;于2021年5月16日至5月20日到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和吉大一院门诊治疗,发生医疗费2,250.33元、交通费187元、住宿费748元。于2018年8月至2021年6月自行到药店购买药品55,313.4元。
另查明,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二道江乡样子沟村展维公司硫酸泄漏事件调查报告,认定展维公司对此次硫酸泄露事件负完全责任,建议此次事件所造成损失全部由该企业承担。明确区人民医院住院就诊2人(其中1人为田玉杰),就诊费2.17万元。但由于市环境监测站不具备监测硫酸烟雾的能力,未开展环境应急监测,于2018年6月20日至6月22日,经百恒检测公司进行监测,各类特征污染物指标均符合相关标准,不能认定对环境造成污染,未予以行政处罚。展维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旭在2018年7月18日至8月16日分四次向田玉杰通过微信转账赔偿款5500元。
另查明,2018年11月8日,展维公司名称变更为利鹏公司。
【裁判结果】
通化铁路运输法院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2021)吉7103民初16号行政判决:一、被告通化利鹏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田玉杰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共计9,267.04元,扣除已支付的5500元,需再赔偿损失3,767.04元;二、驳回原告田玉杰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田玉杰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项:一是田玉杰的损害与利鹏公司硫酸泄露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利鹏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田玉杰请求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及数额是否合理且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数额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相关证据能够证明2018年6月17日晚9时利鹏公司发生硫酸泄露事件,产生大量酸性烟雾散发到外界空气中,对空气环境造成污染。根据硫酸泄露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及司法鉴定意见,可以认定田玉杰2018年因身体受到损害入院治疗与硫酸泄漏事件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利鹏公司作为污染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免责事由或者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田玉杰的身体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田玉杰人身损害各项赔偿费用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2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确定计算。该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和司法鉴定意见,对田玉杰2018年6月18日至6月21日住院期间,认定合理住院天数3天、医疗费用2,172.08元、护理费149.79元×3天=449.37元、住院伙食补助100元×3天=300元、误工费154.70元×3天=464.1元、交通费6元×2次=12元,共计3,397.55元;对田玉杰2018年6月21日至11月30日住院期间,认定合理住院天数为57天、护理期4天、误工期87天,认定护理费149.79元×4天=599.16元、住院伙食补助100元×57天=5700元、误工费为154.70元×87天=13,458.9元、交通费6元×2次=12元,共计19,770.06元;本案中田玉杰因人身损害合理损失认定为23,167.61元。对司法鉴定费用认定为7200元。
在吉林瑞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中,认定硫酸气体在空气中扩散通常会导致群体事件,根据田玉杰原发疾病及经营烧烤店的职业特点,造成自身支气管疾病的因素存在,身体机能紊乱,明确田玉杰在此硫酸泄漏事件中身体损害后果的参与度(原因力)界定为自身疾病为主要责任,硫酸泄露造成的田玉杰身体损害为次要责任;在其作出的回复说明当中,将田玉杰承担主要责任界定中间值为75%,范围是51%至90%,同时明确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不具体给出百分数的数值,只给出一个范围,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其它调查情况和事实综合进行裁量。本案中,结合相关证据采信情况,基于硫酸泄露后硫酸气体在空气当中具有较强危害性的特点,认定利鹏公司因硫酸泄露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在田玉杰全部人身损害合理损失当中所占比例为40%,计9,267.04元;其余60%由田玉杰本人承担,计13,900.57元。
【典型意义】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15 14:16:26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