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铁路运输法院
司法建议书
(2022)吉7103行初18号
通化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远增诉你局作出的不予先行给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中,经审查发现,你局在工伤保险登记征缴工作中存在履行社保稽核法定职责不够到位的情况。经我院详细了解情况,本着助力通化法治政府建设,服务保障经济发展大局的目的,特建议:
一、履行对未登记企业稽核职责
你局结合筛查出的未登记企业信息,于60日内核定未办理工伤保险登记企业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向企业发送《通知书》,责令限期登记参保。工伤保险费核定标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10条及其他政策性规定进行。你局应切实履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0条的有关规定,对未登记企业进行调查。
职责履行的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五条、第一二九条
二、履行依法移交社保行政部门处理的职责
《通知书》确定期限过后,对仍未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在核定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后,可以将案件材料移交给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该局相应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职责履行的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三、履行账户查询、划拨及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责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你局可以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市人社局作出划拨工伤保险费的决定。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你局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且不提供担保的,你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抵缴工伤保险费。
职责履行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一三五条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于30日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主送:通化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抄送:通化市人民政府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15 14: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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