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
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1.为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有效预防和化 解社会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扩大诉讼与非 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以下 称总体方案),并报请中央批准,确定了 42家试点法院,其 中基层法院28家,中级法院13家,高级法院1家。吉林高 院再次作为唯一高级法院试点单位,按照总体方案的要求, 试点范围涵盖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这是中央和最高法院对我 省开展这项工作的肯定,必将推动工作地深入进行。
•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总体方案,结合省第十次党代会 精神和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牢牢把握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坚持“调解优先、 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以联动司法理念为指引,突出吉林 特色,着力构建以诉讼为主导,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 纠纷解决机制。紧紧抓住“发展”和“民生”两个关键,自 觉创新、完善和丰富工作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 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我省实施“三化”、 “三动”战略,努力实现“科学发展、加快振兴,让城乡居 民生活得更加美好”的奋斗目标,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总体方案要求,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自
觉性
3.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与改革, 不仅是最高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的重点工作,也是新时期中央 对深入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作出的总体部署。最高人民 法院的总体方案对下一步工作做出了部署的同时,也提出了 更高的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进行学习和贯彻,认 真总结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工作所取得的经验,并按照总体方 案的要求进一步巩固、完善、充实、提高。
4-我们要进一步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委、省法院、省司法厅、省信访 局、省法制办〈关于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意见 (试行)〉的通知》、2011年11月全省政法机关推广法院系 统“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经验工作会议精神,各级法院在 落实省法院《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院工作实际,进 一步深化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选 择重点突破,最大限度化解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全面搭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的工作平台,进一步健全管理机制
5.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 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工作平台,强化衔接工作。推进“立案信 访窗口建设”,实现“一站式”快捷高效服务,打造综合服 务平台。参照“昌邑模式”,进一步丰富了立案窗口的纠纷 化解、分流和衔接等职能。注重法院附设调解机制和诉调衔 接网络机制建设。抓好附设调解员、行业专家调解员和衔接 网络调解员的队伍建设。
6. 建立健全调解人员队伍的管理系统和培训系统。进一 步细化、完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工作程序。加强对调解 员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调解员的能力和技巧, 提升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为调解工作职业化奠定基础。 2012年第四季度,省法院完成对诉调对接人员的培训工作。 逐步建立健全科学的工作考评指标体系,将调解案件的自愿 履行率、再审率和申请信访率纳入考评体系,正确引导调解 工作方向。实现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7. 积极探索涉企案件,尤其是涉支柱产业、特色产业 资源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案件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 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积极为重大项目建设服务,保证项 目建设顺利进行。全面加强投资、金融等案件的调处工作, 切实维护招商引资秩序,防范引资风险,创造良好的金融生 态环境。
8. 着力服务“三农”,推进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针对集体林权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 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实现林权纠纷调处、土地
承包经营权纠纷等案件的类型化对接。积极开展农村土地征 收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村庄建设规划过程中各类 纠纷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大力 开展驻村法官和无诉讼村屯建设。
9. 进一步坚持和丰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实现司 法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的非诉行政执行的“吉林模式”。逐 步探索城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涉及群众基本利益案件的 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维护社会稳定。
10.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自主创新。积极开展知识 产权案件的审理和调处工作,保护科技人才的创新动力,规 范知识产权贸易秩序,拉动知识产权经济的发展。加强对吉 林省驰名商标的保护,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贯 穿于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和运用的全过程,维护公平竞争, 促进自主创新。
五、进一步延伸职能,实现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全方 位、多领域覆盖,合力化解社会矛盾
11. 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完 善是和谐政法和和谐司法的必然要求,涉及各个领域、各个 部门和各个阶层的系统工程。全省法院要以联动司法理念为 指引,依靠党委领导、人大和政府支持、争取社会各界积极 参与。
法院指派2-3名审判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审判人员到 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开展工作,实行“定时间”、“定人员”、“定 职责”的工作制度。将全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纳入交通 事故巡回法庭,实现巡回法庭审判工作日常化。
13. 切实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巡回法庭工作机制建 设。与人社、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等部门建立沟通协 作、案件通报、定期联系、联动调处、信息报告、联合培训 的长效机制,合力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开展。
14. 切实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机制建设。建立健 全群体纠纷、重大投诉等通报制度。完善消费者协会向人民 法院递交支持诉讼意见书等制度。
15. 切实加强妇女儿童维权的工作机制建设。通过维权 法庭、维权热线、维权网站、妇女维权站、维稳服务基地等 多种方式,优化环境、预防纠纷,有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 和谐。
16. 切实加强医患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建设。设立医患纠 纷调解室,指定法官定期到调解室开展调解工作,重点解决 医患争议较大的医疗事故、医疗过错等纠纷,力争把矛盾化 解在初始状态。
17. 依法落实司法确认工作,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 成协议的,或经行政机关、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 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申请人 民法院确认其效力的,依照《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程序的若干规定》等规定,予以受理确认。
18. 进一步深化联动和解机制建设,实现联动司法和化 解矛盾相结合。积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刑事和解工 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案件的协调和解机制和完善执行联 动机制建设。
19. 探索实行调解员有偿服务机制建设。积极与政府 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经费,实行调解员有偿服务。除 法院专职调解员、入册的行政调解员和人民调解员不收取调 解费用外,其他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可以提供有偿服 务。
21.各级法院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法院主要领导担任 组长。制定专门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工作的具体落实。 并将领导小组及机构组成报省法院备案。
省法院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文显
副组长:马建华、王松、吕岩峰、于兵、郑永昶、张启 文、王承凯、刘成祥、李维奇
成员单位:办公室、宣教处、研究室、立案一庭、民一 庭、民二庭、民三庭、刑一庭、刑三庭、行政庭、执行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室
办公室主任:孙晓明
工作人员:张冬梅、郭岩、冯彦斌、刘洪颖、梁宇菲
2.检查验收。
2012年5月到10月,各级法院制定具体方案,组织落实。
7月30日前各级法院将实施方案报省法院备案。
10月召开全省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阶段性成 果,部署下一步工作。
2013年10月,对此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报最高法院。
22.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此项工作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全精心筹划、组织和实施。在机制建设和改革中,遇到实际 问题,及时与省法院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汇报,以便省法 院及时、准确掌握信息和进展,进行实施方案的调整。各级 法院要做好该项工作的阶段性总结,积累经验,稳步探索。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 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
2-矛盾纠纷解决机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及联系方 式表格。
法(2012JM6 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
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 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中央关于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 革的总体部署,落实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等16家单位联 合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 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最高人 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 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确定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等42家法
院为试点法院,并报请中央批准。现将《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 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特此通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2 09:4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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